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4號原告 王榮冠 訴訟代理人 張孟茹 律師被告 彭修瑀
王彩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詢問原告本件向本院起訴之原因,原告表示其之所以向本院起訴,係因被告二人之戶籍址前係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原告起訴時不知被告二人之戶籍址已遷至臺北市中山區,方向本院起訴,未陳報其他管轄因素(見本院卷第15頁)。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址均已遷入臺北市中山區,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可稽(見本院107年度士調字第124號卷第8、9頁),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鄭伊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