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許皓翔
許國龍 許國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敏 原告 蘇淑美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張文博 被告 劉尚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