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15號原告 林守仁 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 律師被告 郭谷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貳仟壹佰壹拾叁元(參本院卷內原告 陳報之 宇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建物部分鑑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已繳納之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貳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