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07號原告 陳重信 訴訟代理人 孫愛雲 被告 孫尚彬 訴訟代理人 賴昱任 律師
陳怡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關於追加原告陳重信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 孫來發 、 孫黎全 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訴主張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權利範圍三三一0六分之一0六之土地,及其上建號同段第一八七五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七樓之三房屋(下稱系爭房地),原為被告之父 孫台保 、原告孫來發、孫黎全及訴外人 孫卉眉 、 孫愛之 、孫愛雲六人之母孫 王錫印 所有,孫王錫印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死亡,孫台保竟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擅自以同年月十六日之遺產分割協議為由,單獨繼承登記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為孫來發、孫黎全、孫卉眉、孫愛雲發覺後提出告訴,孫台保在刑事案件偵查中供稱約定支付每人新臺幣(下同)四十二萬元,詎孫台保僅給付孫黎全三十萬元,尚積欠孫來發四十二萬元、積欠孫黎全十二萬元,孫台保已於一0六年五月十五日死亡,由被告繼承為由,請求被告給付五十四萬元本息(嗣於一0七年六月四日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孫來發四十二萬元本息、給付孫黎全十二萬元本息,孫來發、孫黎全部分已經和解成立);陳重信於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同一事實具狀追加為原告(見調解卷第二九頁),於一0七年六月四日追加請求被告給付其四十二萬元本息(見訴字卷第一0一頁),經本院當庭命其於同年月八日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四千六百二十元,及補正追加起訴狀繕本予被告,陳重信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佐,其訴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陳重信部分)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