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81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施成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施成臻於民國99年9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2日止未受償之費用2400元。緣相對人施成臻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40元及費用1697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8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施成臻46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87518│0000000000│10月03日│││││元│80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