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40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愛民獅子會法定代理人 游秀琴 上訴人與 陳翠蓮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140號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85,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