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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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楊杰森楊銘 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3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12日起至134年10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20日邀同第三人 楊雅惠 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①550,000元、②1,950,000元、③3,630,000元,詎自①②102年4月21日、③
102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335,05
8元、②1,136,428元、③2,504,57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8月9日雲院通非信決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函通知相對人楊杰森即 楊銘森 、第三人楊雅惠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 海豐崙 │海豐崙│0000-0000│建│77.00│全部│楊杰森即楊銘森所有││0│││││││││││1││││││││││├─┼───┼────┼───┼───┼────────┼─┼──────┼───────┼───────────────┤│0│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海豐崙│0000-0000│建│521.00│292200分之1482│楊杰森即楊銘森應有部分14823/29││0││││││││3│2200││2││││││││││└─┴───┴────┴───┴───┴────────┴─┴──────┴───────┴───────────────┘┌──────────────────────────────────────────────────────────────┐│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3297-│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民│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5.98│239.│花台1.15│全部│楊杰森即楊銘││0│000│海豐崙小段0411│生路294號│造│二層52.08│63│││森所有││1││-0126地號│││三層53.02│││││││││││四層16.92│││││││││││地下層61.6│││││││││││3│││││├─┴───┴───────┴───────┴───────┴─────┴──┴─────────┴──────┴──────┤│共有部分: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00000-000建號448.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6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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