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秋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儲崑松 、 劉經文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劉經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