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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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829號
原   告  賈海山
訴訟代理人  賈恩光
被   告  廖庭儀
       廖春旺
       廖文希
       廖恩萱
       廖育紫
       廖本德
兼前列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
按附表二所示權利範圍比例即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權利範圍比例即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其上建物(下稱系
爭房地),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為雙層樓之建物,且
是單一門戶,原物分割無法達到使用目的。爰請求以變價
分割系爭房地,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 廖价昱 兼被告廖春旺、廖文希、廖恩萱、廖育紫、廖
本德等人之訴訟代理人、被告廖庭儀略以:
對於土地複丈成果圖沒有意見,同意原告主張變價分割方
案。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其前
係主張變價分割系爭房地,即被告亦同意原告主張之變價分
割方案。
(二)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可分割之期限
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
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當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予
各共有人;又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
1項、第2項第2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
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
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
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民法第823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房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
,或法令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訴請將系爭房地合
併分割,自應准許。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須先就原物分配,於原物分配有困
難時,則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裁判上定共有
物之分割分法,法院有審酌共有物各種情形,顧及共有人
全體利益而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
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經濟效用以及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最高法院分別著有51年臺上字
第271號、29年上字第1792號、49年臺上字第2569號判例
、81年度臺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院依原告
聲請函囑地政機關會同本院及兩造勘測現場,並製有勘驗筆
錄及由地政機關繪製如附表所示土地複丈成果圖可稽,審之
兩造均同意變賣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並按附表二兩造應有部
分之比例分配,並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
價格、經濟效用以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認附表一所示
不動產不宜以原物分割,而應予以變賣,所得價金則按附表
二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查,共有物分割事件訴訟,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
與被告間本可互換地位,是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訴請分
割於法雖屬有據,惟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上所不得不然
,如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於法顯失公平,本院認應
參酌兩造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分擔,
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一
┌──┬────────────────┬───────┐
│編│土地坐落│面積│
│號├───┬────┬───┬───┼───────┤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
│1│臺中市│北區│水源│24-52│102│
└──┴───┴────┴───┴───┴───────┘
┌─┬────┬────┬────┬────┬─────────┐
│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建物面積│
│││││、主要建├─────────┤
│號││││材│樓層面積│
├─┼────┼────┼────┼────┼─────────┤
│1│臺中市北│臺中市北│臺中市北│2層鐵筋│一層56.73㎡○
○○區○○段○區○○段○區○○路│混凝土造│二層61.54㎡│
││3210建號│24-52地│三段93巷│住家用│總面積118.27㎡│
│││號│22弄13號│││
└─┴────┴────┴────┴────┴─────────┘
附表二
┌──────┬───────┐
│姓名│應有部分│
├──────┼───────┤
│賈海山│1/18│
├──────┼───────┤
│廖庭儀│1/18│
├──────┼───────┤
│廖春旺│1/3│
├──────┼───────┤
│廖文希│1/18│
├──────┼───────┤
│廖恩萱│1/18│
├──────┼───────┤
│廖育紫│1/18│
├──────┼───────┤
│廖本德│1/18│
├──────┼───────┤
│廖价昱│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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