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8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結婚20餘年,詎被告婚後染上酗酒惡習,每於酒後毆打辱罵原告,原告念及夫妻感情而百般忍耐,惟被告變本加厲的虐待原告,其中:⑴88年7月22日晚間,被告之親戚至兩造家中用餐,飯後原告收拾報紙,被告誤認原告的舉動在驅趕親戚,竟於晚間就寢時將原告拉下床並以拳頭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左眉挫擦傷、前胸挫擦傷及右上肢兩處瘀青之傷害。原告乃表示若再遭受毆打,原告要離婚,被告遂改以精神虐待。⑵被告自91年間起,經常酒後辱罵原告「幹你老母雞巴」、「幹你娘」,原告不予理會,但被告每尾隨原告身後不斷辱罵,若原告進入廁所,被告即在門外恐嚇必須三分鐘內出來,否則要讓原告死云云。被告經常吵鬧騷擾至凌晨三、四點,原告勸被告睡覺,被告還以手拍原告臉部、把腳放在原告下體部位等方式將原告搖醒,不讓原告睡覺,嚴重影響原告及子女的睡眠。兩造之長女 丁姿華 亦因被告時常大小聲而極為懼怕被告。以上原告已取得法院核發之96年度家護字第62號通常保護令。⑶被告竟無視於原告已取得保護令,於96年3、4月間又酒後吵鬧說不怕警察可以叫警察來抓他;96年4月25日被告收到家暴中心寄來的輔導課程通知書,被告竟在外飲酒至半夜一點始返家,返家後又藉故吵鬧全家至半夜三點多,長女勸被告去睡覺,被告不聽,長女氣憤下去撞冰箱,幸經原告及時阻止,但被告仍不停吵鬧,長女遂報警處理,警察到場將原告的手銬住欲移送法辦,幸經原告求情才未移送;詎被告於翌日早上八、九點繼續吵鬧吼叫,原告進入廁所時,被告竟衝進廁所拉扯原告,小女兒為保護原告而至廚房拿水果刀要自殘,幸經女兒的祖母及時阻止。以上情形已使原告不堪同居之虐待,且使兩造婚姻達於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只要其中一項有理由即請求擇一判決准離婚(為選擇合併之訴訟)等語。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方面:被告否認有打原告。88年間親戚來兩造家中,原告在收報紙,所以被告才於晚間拉正在睡覺的原告,要與原告談說「客人都還沒有走,你怎麼就在收報紙了?」,被告否認有打原告,被告只承認有拉原告。被告承認有罵原告俗稱「三字經」之髒話。被告因為工作常常半夜才回家,但沒有不讓原告睡覺。96年4月25日半夜一點時,被告看見寄來的保護令,就想看看原告所收到的保護令,但是原告不讓被告看,被告就算了,沒有吵原告,後來兩造吵起來了,原告就報警,第二天96年4月26日上午八點時,被告看見原告抱著東西進廁所,被告就去拉原告,原告緊張得手撞到門。被告經常在客廳睡覺,因為被告嗓門大,原告有虧心事才會畏懼被告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係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得請求裁判離婚。現代婚姻係以男女雙方之感情為基礎,以雙方情投意合,相互溝通扶持,彼此容忍,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為要件,故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須該事由足以妨害婚姻互敬互愛、互信互諒之基礎,且已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無意維持婚姻之程度,自屬上開條款之重大事由。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份、新泰綜合醫院96年4月30日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96年度家護字第62號通常保護令影本1份為證。並經兩造之長女 丁姿方 到庭證稱:「我在保護令審理時有作證都是實在的。幾年前,父親常常喝酒,後來父親喝的愈來愈多,我有看過父親打母親,父親還呼母親巴掌,父親常常為小事藉題發揮,我共看過兩次父親打母親,當時母親沒有明顯外傷,也沒有驗傷,我也為了保護母親而與父親打起來。96年4月25日,父親收到家暴中心之輔導通知書,父親愈看愈生氣,後來被告喝一瓶米酒且不斷咳嗽,又把電視開得很大聲吵醒全家,且不斷大小聲,後來弟弟報警,有兩位警察到我家,父親對警察態度也很差,警察都知道被告常常這樣,警察有勸父親早點休息,後來警察問母親是否要把父親帶走,警察把父親銬手要把父親帶走,但是母親不忍而要求警察把父親留下來,父親才沒有被警察帶走。96年4月26日上午,父親就去把我妹妹與母親的棉被掀開,又開始把電視打開很大聲,且大吼大叫,後來因我們要上班就陸續離家,後來警察有打電話到我家問昨日情形,後來就請二位值班警察過來。後來母親去上廁所,父親質疑母親為何要鎖門,就踹廁所的門,接著進去廁所把母親拉出來,妹妹就去拿水果刀出來要自殘,母親就去勸妹妹,後來警察就來了,經過警察勸導,母親就先離家,因為母親實在很擔心會遭被告打。母親從96年4月26日離家後,剩下我們子女在家,最近父親因喝酒駕車被警察抓到,父親一直認為是母親害的,父親回家還是會不斷大聲指責母親的不是,我們必須把門窗關起來,不然會吵到鄰居,以前鄰居曾因為父親半夜吵鬧而報警過。父親又認為母親撤掉夫姓是為了要計謀離婚。父親幾乎每日喝酒,約一星期有2、3天半夜吵鬧,也常常罵母親『幹你娘、討客兄、你去給人幹』等髒話。父親不喝酒時都沒有事情,但是只要喝酒就會一直亂罵,96年4月25日晚上,父親幾乎歇斯底里坐在椅子上一直辱罵母親,一直吵鬧母親。父親常常在母親睡覺時,進去房間一直講話,把母親吵醒,父親自己不睡覺,還一直吵人睡覺,這我們在房外都有聽到。我妹妹因此得到憂鬱症,我妹妹與我都很想殺死我父親。」等語。
又原告前向本院聲請保護令,經本院以96年度家護字第62號審理,原告提出其於88年7月23日遭被告毆打之驗傷診斷證明書為證,並經兩造之女兒丁姿方曾到庭作證稱:「爸爸有酗酒習慣,幾乎天天喝,喝多喝少不一定,喝多時晚上會大小聲,罵媽媽很難聽的髒話,媽媽不理他,他就跟著媽媽後面罵,經常鬧到半夜3、4點,鬧得我們晚上不能睡覺,父親說如果他不睡覺,我們也別想睡覺;媽媽在睡覺,爸爸也會去拍她不讓她睡覺,這種情形已經有10幾年了,最近3、
4年來更嚴重。爸爸有打過媽媽,有兩次他推媽媽或打媽媽巴掌,我看不過去,我有兩次還跟爸爸打架。」等語。嗣經本院於96年3月26日核發通常保護令。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屬明確,並影印該案審理筆錄及驗傷單附於本卷為憑。被告雖否認有毆打原告,惟承認其有拉扯原告、辱罵原告俗稱「三字經」之髒話等情。依上開原告提出之驗傷單及兩造之女兒丁姿方證詞,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至於被告所辯無非飾卸之詞。
(三)依上開調查,兩造婚後因被告經常酒後對原告施諸各種肢體暴力,復以言語辱罵原告,不僅造成原告身體傷害,亦使原告人格尊嚴喪失,長期下來已使兩造感情疏離,復參酌原告因不堪同居虐待而於96年4月26日離家別居至今,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堪認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基礎嚴重動搖,難期有共同之婚姻生活,是以本件婚姻應已合乎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要件。因此,原告據以訴請判決與被告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雖原告主張另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事由訴請判決離婚云云,然原告已表明就其所主張離婚事由中,只要其中之一有理由,即請求本院擇一判決准予離婚,因本院已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准予離婚,是以就其他事由即無庸再予審認,附此說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振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