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5年8月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