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63號聲請人僑昇廣告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蕭興南┌─────────────────────────────────────┐│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北縣板橋│台北縣板橋│95年5月23日│26,250元│232176││││市公所│市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