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908號聲請人 梁建耀香港商阿樂斯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梁建耀(香港籍人,西元0000年0月00日出生,護照號碼:
M00000000號,住:台北市○○○路○段○○○號23樓,通訊地址:
台北市○○○路○段○○○號6樓)為香港商阿樂斯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香港商阿樂斯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阿樂斯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梁建耀(香港籍人,西元0000年0月00日出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住:台北市○○○路○段○○○號23樓,通訊地址:台北市○○○路○段○○○號6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梁建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同意書、梁建耀之護照影本、簿冊保管清冊(含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產負債表、93年度其他費用明細表、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明細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之憑證及進口免稅物品金額統計表、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各類給付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各類收益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營利事業帳簿處理人員申報表、93年度所得稅費用組成說明)、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經濟部94年4月8日經授商字第09401058040號函、經我駐外單位認證之董事會議記錄正本及其譯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32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審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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