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665號債權人廣豐公園NO.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宏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連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王連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王連興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號」。
四、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王連興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六、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不得代收)。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