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645號債權人 徐維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坤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坤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證六所示之已屆期之五張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債權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金額、交付借款方式、證明文件、總金額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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