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監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監簡字第7號原告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 律師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莊能杰 訴訟代理人 郭柏昶
劉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兩造確認本件申訴與起訴之訴訟標的,原告另應確定其訴之聲明之訴訟類型與請求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