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王龍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宥澄 (原名: 陳佳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陳宥澄(原名:陳佳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表明票號CH593506號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六、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普通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