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具保人經本院通知,亦未能攜同被告到案,有拘提報告書二份、傳票暨送達證書三份在卷可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