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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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立拓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蘇靖雅┌────────────────────────────────────────────────────────┐│附表:97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96年8月21日│30,000元│VC0000000││││行林西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