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曾國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李幼珠 │京城銀行博│101年7月15日│150,000元│0000000│││││愛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