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謝慶飃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周桂如
林尚德 張智強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謝慶飃對共同侵權行為人周桂如、林尚德、張智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民國102年1月22日、同年2月6日分別具狀撤回對另被告 陳麗鈴張俊龍 、許登賀、 李裕民 之請求,有撤回起訴狀可考,而另被告 楊佳盈 、尤珍美、 潘美合蘇紅如徐璟萱黃可歆 等人,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21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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