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請人 鄒勇興 即昆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昆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昆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3月20日就任昆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來,公司名下尚有3棟建物設定有抵押權不易清理,經洽詢抵押權人 曾春榮 先生目前暫無聲請強制執行之規劃,惟清算期間將屆,尚未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處理公司之債務及財產,主動連繫債權人清償債務相關事宜,並妥適處置公司所有之不動產,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