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進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進沼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26號及102年度訴字第26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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