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4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宏南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24日 中檢永金 (容)111偵38494字第1119131122號函附卷可佐。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2年1月22日死亡乙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38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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