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0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理人 趙清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億零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六二計算之利息,暨其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七六二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該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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