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87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含調解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萬伍仟肆佰零陸元(計算式為:公告土地現值×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551地號:22萬1,149元/平方公尺×24平方公尺】+【551-5地號:21萬3,000元/平方公尺×8.5平方公尺】+【566地號:17萬931元/平方公尺×41平方公尺】+【551-6地號:16萬9,971元/平方公尺×29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尚欠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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