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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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含袋重零點叁貳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210號被告 黃美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海洛因1包(其包裝袋1只無法析離),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含袋重
0.3264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7年8月13日航藥鑑字第0974065號毒品鑑定書1件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