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829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
沈奕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雙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鄭水銓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