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雄具保人蔡明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均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由具保人乙○○於民國110年1月31日提出現金1萬元之保證金繳納等情,有偵訊筆錄、臺北地檢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74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第51頁至第53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合先敘明。
㈡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依法拘提無
著,且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場,惟被告仍未遵期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0年9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110年11月16日訊問筆錄、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見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64號卷第27頁、第41頁、第43頁至第51頁、第55頁至第63頁)。又被告並無因另案而在監執行或經法院裁定羈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5頁),足證被告業已逃匿,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