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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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6,688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
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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