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曾涵微 上列聲請人與 謝珮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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