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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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239號
原   告  林福維
被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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