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司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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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司調字第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金福 、 潘金興 、 潘睿豐 、 潘珠香 、 潘勝吉 、 潘梅花 、 潘美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經本院於110年2月19日以東院宜民宿二110東司調8字第1100002294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潘金福、潘金興..
等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 陳明 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
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
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顯然無法達成全體公
同共有人同意分割分案之可能,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
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