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6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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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6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   告  鄭慶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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