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5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周秀英
被 告 陳江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另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