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周羽宸
送達代收人  蕭人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浚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浚達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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