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周羽宸
送達代收人 蕭人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浚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浚達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