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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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16號抗告人 洪金輝 (即 洪欽鑑 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彭政源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人不服民國109年11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爰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正禧法官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