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子翔 選任辯護人 賴銘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子翔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10年4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上訴人即被告林子翔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0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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