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矚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矚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幸慧律師
徐揆智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貪污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5年12月7日起將其收押,並於96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