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22號上訴人品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國賢世紀有限公司
營業所:台北縣新莊市○○路118之3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72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