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43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4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438號抗告人 歐文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就本抗告事件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2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20日送達;又原審法院前於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之際,已另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並於102年11月2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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