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秀琴 、 塗榮憲 間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9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