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莉耘
相 對 人 謝清鎮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炫坤
代 理 人 賴誌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黃莉耘
被 告 謝清鎮
第三人代理人 賴誌遠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整(不含強制險)
。給付方式:第三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願於100年9
月6日前乙次給付原告,如第三人不為給付,被告願負責給
付之。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黃莉耘
被 告 謝清鎮
第三人代理人 賴誌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