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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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408號原告 柯清堯 被告 温黃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就原告主張受損金額,有再為調查之必要;另請被告本人務必到庭。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