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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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上訴人即被告瑰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慶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翁麗雪呂學貴 之承受訴訟人)
呂政哲 (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呂思穎 (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呂宗翰 (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駁回。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6,188,066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688.46平方公尺(B工廠部分:2,366.10平方公尺+B1工廠部分:1,315.61平方公尺+C鐵皮雨遮部分6.7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100元=26,188,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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