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59號聲請人 張維龍 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美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吳美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