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61號原告日創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珍妮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徐筱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