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49號原告昶鴻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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