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光煒
許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沛埕 、 宋承遠 、 呂秋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盧光煒、許文祥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