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18號聲請人甲○○即 徐國宸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高偉庭┌─────────────────────────────────────────────┐│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

更多裁判書